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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本點規定人民因災害失蹤,其死亡證明書應記載死亡之時間。又本點但書所稱直接導
致失蹤之災害,如颱風雖係於前一日即登陸,惟因次日之豪雨而造成山崩災害,致失
蹤人失蹤,以次日山崩之時間作為死亡證明書所載之死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