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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檢察機關經調查後,已知悉失蹤人之確實死亡時間者,以該時間為死
    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時間。但失蹤時間不明者,以直接導致失蹤之災害
    發生時間為死亡證明書所載之死亡時間。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6
六、檢察機關經調查後,已知悉失蹤人之確實死亡時間者,以該時間為死
    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時間。但失蹤時間不明者,以直接導致失蹤之災害
    發生時間為死亡證明書所載之死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