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應依法監督訴訟程序妥速進行,如認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維持訴訟秩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者,檢 察官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檢察官於辦理公訴案件時,如發現法院有久未進行之情形,宜以函 文或其他適當方式督促法院儘速進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