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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5
十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應依法監督訴訟程序妥速進行,如認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維持訴訟秩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者,檢
      察官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檢察官於辦理公訴案件時,如發現法院有久未進行之情形,宜以函
      文或其他適當方式督促法院儘速進行案件。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5
十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應依法監督訴訟程序妥速進行,如認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維持訴訟秩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者,檢
      察官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檢察官於辦理公訴案件時,如發現法院有久未進行之情形,宜以函
      文或其他適當方式督促法院儘速進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