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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5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對於法院訴訟妥速進行負有監督之義務,故如審判長或受
    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等情事,應即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使法院能迅速進行案件,檢察官對於法院久未進行之案件,應以函文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督促法院,以保障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爰為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