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對於法院訴訟妥速進行負有監督之義務,故如審判長或受 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等情事,應即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使法院能迅速進行案件,檢察官對於法院久未進行之案件,應以函文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督促法院,以保障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爰為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