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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14
十四、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者,檢察官得審酌下列事項後,請求法院酌量從輕量刑:
  (一)被告曾受羈押及羈押之期間。
  (二)案件遲未偵查終結,非因被告之事由所致。
  (三)案件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錯綜複雜,致遲未能偵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