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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4
十四、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者,檢察官得審酌下列事項後,請求法院酌量從輕量刑:
  (一)被告曾受羈押及羈押之期間。
  (二)案件遲未偵查終結,非因被告之事由所致。
  (三)案件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錯綜複雜,致遲未能偵查終結。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4
十四、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者,檢察官得審酌下列事項後,請求法院酌量從輕量刑:
  (一)被告曾受羈押及羈押之期間。
  (二)案件遲未偵查終結,非因被告之事由所致。
  (三)案件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錯綜複雜,致遲未能偵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