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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4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德國實務上,Oldenburg 邦高等法院在二○○四年二月九日對被告 Dzelili  之
    判決中,法院考量訴訟程序係自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開始,至判決日時,已進
    行長達八年,且被告曾受長期羈押、犯罪之嚴重性、法院對於訴訟程序之遲滯亦
    有過失等情節,再審酌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所保障被告之合理期間審判之
    權利受損,將原本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九年,減輕為六年六月,而該判決亦受到
    歐洲人權法院之支持。
二、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因偵
    查程序延宕已久,爰參考前開德國法院判決之例,為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