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12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
      ,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
      ,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
      ,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