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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2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
      ,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
      ,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
      ,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並不得申請交
      通費。相關自付費用,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
      停水、停電或拆錶等,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
      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並不得申請交
      通費。相關自付費用,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
      停水、停電或拆錶等,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
      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並不得申請交
      通費。相關自付費用,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
      停水、停電或拆錶等,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
      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