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期滿如 有繼續實習之必要者,指導律師得向法務部報請展延備查,展延期間 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指導律師所指導之外籍人士於前項實習期間內,如需變更指導律師, 應由新任指導律師重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