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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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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 1)。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申請人不能親自辦
    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 2),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