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三點次調整為第二點次。
2.「行政」文字修正為「政府」之理由,參考名稱修正說明。
3.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等資料,可簡稱「檔卷」
,但此措施為機關對民眾之開放應用,爰修正「應用檔卷」為「檔卷」名稱較為適
當。
4.酌修本點所附申請書之名稱及部分文字。
5.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
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其中書面資料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載明事
項辦理。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應以各機關所制訂之申請書為限,爰修正部分文字,以
資彈性。
6.增列修正後第二點第二項後段,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或為未成年人時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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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