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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 1)。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申請人不能親自辦
    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 2),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辦理。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2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 1)。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申請人不能親自辦
    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 2),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辦理。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應用
    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 (以下簡稱應用檔
    卷) ,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