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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第 14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判定結果異常時,
除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外,並應通知受委託
檢驗機關(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
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造
成判定結果異常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全部重新檢驗該批尿
液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