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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一、同第三條說明。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二○一四一三五三號公告
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