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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判定結果異常時,
除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外,並應通知受委託
檢驗機關(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
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造
成判定結果異常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全部重新檢驗該批尿
液檢體。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4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判定結果異常
時,除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外,並應通
知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處理。
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造
成判定結果異常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全部重新檢驗該批尿
液檢體。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4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判定結果異常
時,除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外,並應通
知受託檢驗機構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處理。
受託檢驗機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造成判定結
果異常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將該批尿液檢體全部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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