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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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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住時親自向本所總務組申請或傳真 (02) 2266-7698 或電洽 (02)
    2262-3111#208 ,經核准後繳納住宿清潔費得以入住,入住時間為 1
    5:00 以後,翌日 12:00 前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