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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2
二、借住時親自向本所總務組申請或傳真 (02) 2266-7698 或電洽 (02)
    2262-3111#208 ,經核准後繳納住宿清潔費得以入住,入住時間為 1
    5:00 以後,翌日 12:00 前退房。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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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住時親自向本所總務組申請或傳真 (02) 2266-7698 或電洽 (02)
    2262-3111#208 ,經核准後繳納住宿清潔費得以入住,入住時間為 1
    5:00 以後,翌日 12:00 前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