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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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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情資具有緊急性者,值勤人員除依第三點規定之程序處理外,應
    即通報專責主任檢察官處理;如係假日或夜間,亦可先通報內勤檢察
    官處理,並於通報後,在「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之「處理情形」欄,記載通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