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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檢舉情資具有緊急性者,應即通報專責主任檢察官處理,如係假日或夜間,亦可先通
報內勤檢察官處理,本點爰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