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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4
四、檢舉情資具有緊急性者,值勤人員除依第三點規定之程序處理外,應
    即通報專責主任檢察官處理;如係假日或夜間,亦可先通報內勤檢察
    官處理,並於通報後,在「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之「處理情形」欄,記載通報情形。
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4
四、受理電話檢舉賄選時,如經檢舉人指明,賄選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
    值勤人員應立即影印「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如
    係保密者,即依據檢舉意旨,將檢舉人之人別資料省略,製作「發現
    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 (格式如「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
    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一) ,送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檢察官、主任檢察
    官迅速處理。如須前往現場調查者,應立即前往。如查察賄選執行小
    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因公外出時,即報由內勤檢察官處理。因情況
    急迫已報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處理
    之案件,應在「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之處理情形
    欄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