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本監保持聯繫,受刑人或探視對象應備有行動電 話,並配合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Line)或其他適當方式查訪在 外活動情形,查訪狀況列為下次返家探視准駁依據。回報及接受查訪 時,應於足資辨識之處所下或由探視對象陪同視訊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