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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3
三、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本監保持聯繫,受刑人或探視對象應備有行動電
    話,並配合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Line)或其他適當方式查訪在
    外活動情形,查訪狀況列為下次返家探視准駁依據。回報及接受查訪
    時,應於足資辨識之處所下或由探視對象陪同視訊通話。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3
三、返家探視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並應
    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3
三  不涉入不正當場所,不從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