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二項修訂。 二、原規定調整至第五點,並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第三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二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