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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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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5
五 各級首席檢察官應指定檢察官勤加視察看守所,並應將視察結果於視 察後三日內報告首席檢察官,首席檢察官應每月將視察報告 (如附表 三)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或逕報本部。
圖表附件:
附表三:臺灣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視察臺灣看守所報告表.PDF
附表一:法務部所屬臺灣地區監院所分區視察區域劃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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