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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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級首席檢察官應指定檢察官勤加視察看守所,並應將視察結果於視
    察後三日內報告首席檢察官,首席檢察官應每月將視察報告 (如附表
    三)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或逕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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