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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5
五  各級首席檢察官應指定檢察官勤加視察看守所,並應將視察結果於視
    察後三日內報告首席檢察官,首席檢察官應每月將視察報告 (如附表
    三)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或逕報本部。
民國 6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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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級首席檢察官應指定檢察官勤加視察看守所,並應將視察結果於視
    察後三日內報告首席檢察官,首席檢察官應每月將視察報告 (如附表
    三)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或逕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