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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
保護機構本會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董事會決議辦理事項與法務部交辦
專案,及督導各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