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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對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依本法及本辦法
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