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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對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
    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依本法及本辦法辦理;本
    法及本辦法未規定時,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等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