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對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 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依本法及本辦法辦理;本 法及本辦法未規定時,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等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