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應依下列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如附件二 )有關管轄之規定,妥適函送便利各關係人應訊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犯罪單純之案件其偵查以發生地之司法警察機關為主。 (二)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司法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結果地之司法警 察機關負責偵辦。 (三)二以上司法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之機關負 責偵辦。 (四)犯罪發生(破獲)地,由專業司法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專業 司法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