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第五點依據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於 97 年警政署已修正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爰配
合修正其名稱。並將警察機關用語統一修正為司法警察機關。
【附件二修正理由】
原要點第五點依據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於97年警政署已修正公告為警察偵查犯罪手
冊,有關管轄之規定(第五節責任區分),爰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