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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11
十一、前開註明「發查案件」之報告書或移送書移送本署後,應送由辦理
      發查之(主任)檢察官視案情是否已查證清楚,再送分案室依分案
      規則,輪分或由發交股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