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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1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依法務部 94 年 8  月 15 修正之「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
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規定,將原規定後段,有關簽分發查續之規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