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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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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5
五 使用方式:依收容人使用伴唱機評分表評分結果第一名四小時、第二 名三小時、第三名二小時、其餘場舍一小時;當季經評分結果為負分 者,該場舍當季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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