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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5
五  使用方式:依收容人使用伴唱機評分表評分結果第一名四小時、第二
    名三小時、第三名二小時、其餘場舍一小時;當季經評分結果為負分
    者,該場舍當季停止使用。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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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使用方式:依收容人使用伴唱機評分表評分結果第一名四小時、第二
    名三小時、第三名二小時、其餘場舍一小時;當季經評分結果為負分
    者,該場舍當季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