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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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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親至本分署抱怨者,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之,
    如有必要得會同兼辦政風及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承辦人員
    製作抱怨事項紀錄呈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