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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4
四、民眾親至本分署抱怨者,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之,
    如有必要得會同兼辦政風及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承辦人員
    製作抱怨事項紀錄呈核之。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4
四  民眾親至本處抱怨相關問題者,各組、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
    待相關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
    組、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並交由本處收發登錄列管,民眾親至本
    處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