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分署為有效處理民眾抱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抱怨者,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收文 ,並由收發室依收文程序處理之。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交由收發室依 收文程序處理。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或主任處理。
四、民眾親至本分署抱怨者,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之, 如有必要得會同兼辦政風及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承辦人員 製作抱怨事項紀錄呈核之。
五、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分署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分署。 (三)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得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
六、民眾抱怨事項須於六日內處理完畢,如案件複雜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 ,得經各科、室主管核准延長至十五日內辦結。
七、未能於前條延長期限內辦結者,應再簽請分署長核准展期,並將展期 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八、本要點奉 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