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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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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為有效處理民眾抱怨事項,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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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眾以書面(含傳真)抱怨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組、室收到本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本處收發單位登錄列管,並由
      收發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組、室處理。
 (二) 處長指示各組、室辦理之案件,應交由本處收發單位依前款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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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記錄簿,並交由本處收
    發登錄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組、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處理;抱怨事項非
    屬本處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抱怨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
    其他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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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眾親至本處抱怨相關問題者,各組、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
    待相關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
    組、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並交由本處收發登錄列管,民眾親至本
    處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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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組、室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由本處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處。
 (三) 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 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該機關
      如未於三十日內辦結者,應予以稽催:如有處理失當者,本處應視
      案情內容函請該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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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組、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抱怨事項後,至本處收發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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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民眾抱怨事項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六日內處理完成,如未於期
    限內辦結者得經各組、室主管核准,最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處長核准延長,並以十五日為限,並將延長理
    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各組、室民眾抱怨事項,應以單一卷夾彙整,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
    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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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製訂本處「民眾報怨項目申請表」供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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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處理程序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