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各組、室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由本處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處。
(三) 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 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該機關
如未於三十日內辦結者,應予以稽催:如有處理失當者,本處應視
案情內容函請該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