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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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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對應報送之各種資料、報表、工作計畫、成果檢討等,無故稽延。
(二)怠忽職責、貽誤公務或積壓公文,情節輕微。
(三)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
(四)未依規定擬訂相關預防措施,貽誤時機,致生弊端。
(五)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未能掌握機先,致生不良影響。
(六)洩漏業務機密或遺失機密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後果。
(七)未依規定擬訂相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致發生違規或洩密情事。
(八)執行專案性業務不力,致影響機關聲譽。
(九)對屬員監督不周,致生不良影響。
(十)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對工作措置失當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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