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