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1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