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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9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第十五條新增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 件調查之義務,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