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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14
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
      支應外,由地檢署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縣市)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協助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