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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14
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
      支應外,由地檢署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縣市)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協助支應之。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14
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
      支應外,由地檢署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 (縣市) 觀護志工協
      進會協助支應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13
十三  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
      應或由地檢署洽請更生保護會協助之。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13
十三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得約請指導委員協同辦理訓練講習,並得定
      期集會檢討其實習績效;對於講習之課程、期間及方式,應徵詢指
      導委員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