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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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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以利實習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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