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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11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機關身分證明文件格式,不宜公開,為避免偽造,本工作證件格式由本部每年函請各
地檢署辦理實習觀護工作時,一併函頒,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