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購買及吸食之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 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前項販售或代購之香菸,得限品牌,並以包為計量單位。 依第三條第一項調查結果所列之不吸菸者,及依第五條所定禁止吸菸者, 不得購菸。 收容人購菸,以二週五包為限,機關得視收容人保管香菸之數量及存放空 間,增減之。收容人所購之香菸,不得轉讓、轉售他人。 收容人於移出機關前購買之未拆封香菸,經移入機關檢查允許後得予攜入 。 購菸價款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